【失能不等於等死】癌末失能認定關鍵一刻 法院判台灣人壽須賠350萬 —「可立即判定失能」成關鍵 保險理賠爭議出現重要判例
記者尹遵/綜合報導
癌症末期,究竟是「病程進展中」還是「已構成失能」?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新判決給出明確答案。
臺中地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,就一起癌末失能保險理賠爭議作出判決(114年度保險字第13號),認定台灣人壽應給付被保險人繼承人失能保險金350萬元及年息10%利息。本案核心在於:醫師診斷已可「立即判定」失能,即不須再等待6個月症狀固定期。
【案件背景】癌末病患生前理賠爭議 家屬提告保險公司
本案被保險人張o玉女士,於107年向台灣人壽投保「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」。
109年確診大腸癌併肝轉移,歷經多次手術與治療,病情仍持續惡化,至113年間已出現多處轉移、無法工作、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狀態,並進入安寧療護。
張女士於113年7月20日病逝,其配偶與四名女兒繼承保險請求權,主張被保險人生前已符合保單約定的「第3級失能」,依法應給付410萬元,扣除已理賠的60萬元後,請求差額350萬元。
【雙方爭點】保險公司堅稱「未達症狀固定」拒賠
台灣人壽抗辯要點:
失能認定須符合「經6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,且無治療效果期待」被保險人病程一路惡化直至死亡,屬「過渡狀態」,不構成失能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亦曾認定不符第3級失能標準然而,原告家屬則提出多份醫院診斷證明,特別是澄清醫院於113年7月15日明確記載:「患者體況虛弱,無法從事任何工作,日常生活無法自理,症狀固定。」
【法院關鍵判斷】「立即可判定」失能 無須等待6個月
法院最終採信醫師專業判斷,並指出:保單條款本身即明文規定:「若失能狀態可立即判定,則不適用6個月症狀固定限制」澄清醫院診斷書已明確載明「症狀固定」、「無法工作」癌症多處轉移造成胸腹部臟器機能顯著障害,已符合失能程度表第6-1-3項(第3級失能)法院直言,保險公司仍堅持需再等6個月的說法,已與保單但書規定不符。
【判決結果】台灣人壽敗訴 須賠350萬+高額利息
法院判決如下:
台灣人壽須給付 失能保險金350萬元自114年4月9日起,按年利率10%計息至清償日訴訟費用全數由保險公司負擔判決可假執行
【新聞解析】這個判決為何重要?
一、破解「拖到死亡就不用賠」的灰色地帶本案明確指出,只要醫師已可立即判定失能,保險公司不得再以病程未滿6個月為由拒賠。
二、癌末失能 ≠ 尚未失能
法院肯認癌症末期多處轉移,已構成永久機能障害,對未來同類案件具高度參考價值。
三、醫師診斷證明具決定性影響
判決重點不在保險公司內部標準,而在醫師專業判斷與書面記載。
【結語】保險保障的最後一哩路 法院替病患走完
這起判決提醒社會,保險不是文字遊戲,而是對人生風險的承諾。
當疾病已奪走一個人工作的能力與生活自主權,法律選擇站在醫療專業與被保險人一方,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責任。
對無數癌症家庭而言,這不只是350萬元的勝訴,更是一個重要的司法訊號。
資料來源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
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CDV,114%2c%e4%bf%9d%e9%9a%aa%2c13%2c20251031%2c1
本文僅就個案判決內容進行整理與說明,供讀者參考,不代表所有法院或作者立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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